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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依時繳稅的後果

根據《税務條例》( 112 ) 71(1) 條,依照税務條例條文而徵收的税款,須按評税通知書內所指示的方式在該通知書內所指明的日期或之前繳付。若非如此繳付税款,須被當作為拖欠税款。

如在評税通知書上訂明的日期後納税人仍未繳交第一期税款,第二期税款將被視為立即到期論。評税通知書內尚未繳付的應繳税總額將全數被視為欠税,税務局得立即予以追討。

税務局局長可立即根據《税務條例》第 XII 部的規定,採取法定追税行動 ( 包括徵收百分之五附加費、向第三者發出追收税款通知書及進行法律行動等 ) 以追收欠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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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建時間:2023-12-12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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